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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申报材料:(1)《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5)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6)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7)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3、材料

要求

:(1)以上所有材料应报送二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2)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4、审查原则及标准:(1)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2)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3)内控制度健全;(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前次批准设立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6)保险公估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20万元。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400万元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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