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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决定何时生效?

专利无效决定何时生效? 一件专利被授权后任何人认为其不合法时可以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提出无效复审委针对该无效请求可能做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复审委的该无效决定何时生效?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

典型的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可以分为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以及(在附有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生效复审委作出无效决定如果被视为行政行为那么其生效日期是哪一天?由于该无效决定不附有条件,因此,存在三个日期即无效决定的作出日发文日以及送达日分别对应于上述的即时生效告知生效以及受领生效

最高院曾经在一个较早的案例((2012)民提字第110号)中认为无效决定应该在作出日起生效其原因在于发文日和送达日可能由于人为因素而发生变动有时会远迟于作出日如果无效决定在发文日或送达日生效则作出日至发文日或送达日的期间可能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从而可能造成不合理的结果

而以作出日为准时具有对世性和确定性从而可以实现结果公正但是另一方面复审委作出无效决定的过程更类似于司法裁判而不是典型的行政行为

比如无效程序包括口审质证回避等司法特征另外无效程序有双方当事人参加合议组进行居中裁判合议组的职责也并非全面审查专利的有效性而是主要认定请求人请求专利无效的证据和理由是否成立(同时合议组拥有有限的依职权审查的权限

) 如果复审委作出无效决定被视为准司法行为那么其生效日就不能是作出日而是在起诉期经过或者法院实质上维持了该决定时(实践中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29条和30条间接支持了这一主张,29条和30条分别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无效决定未生效)以及“在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无效决定已生效)

这意味着在法院层面专利无效决定在起诉期满或者生效裁判未撤销时才生效实践中复审委认为专利无效决定生效的时间是决定公告日似乎是为了与《专利法》39条规定的“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相呼应

由于从决定作出到决定公告日至少要半年以上并且如果当事人针对无效决定向法院起诉那么无效决定不会公告,因此,复审委的认定标准与法院的上述认定标准也没有矛盾根据《商标法》46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对商评委的决定或裁定起诉的商评委的决定或裁定生效让我们期待《专利法》第四修正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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