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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实质与附加税费扣除的认识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实质与附加税费扣除的认识近期为支持部分行业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健康发展盘活增值税留抵税额资金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2025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0号)和《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80号)明确对特定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退还政策并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一经发布后引来一番热议并存在几个问题的分歧对此笔者进行分析 一留抵税额退还的实质是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是在该时点按照规定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不足以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其本质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留抵税额退还的实质就是退还进项税额

由此在后期会导致进项税额减少下缺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产生应纳税额但需要注意如果从先进先抵的角度去理解那么最先缴纳的退还税额等额部分实质就是对退还税额的进项税额返还部分比如留抵税额退还100元后期缴纳100元这个缴纳的100元本质上就是退还100元的归返

因此在留抵税额退还之后后期又全部返还的情形下纳税人得到了资金流的利益但没有得到增值税的实质性减少是一种资金的暂时性差异 二附加税费如何处理? 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在什么时点处理? 有人说在留抵税额退还时随退附加税费税舟说这是错的

如前所述留抵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自然与实缴增值税的退税不是一码事压根儿就是没有缴纳过相应的附加税费那怎么有退还的道理呢?没有退还的计算依据因此随同退还的观点是错误的 有人说在后期缴纳增值税时不应该扣除附加税费的基数附加税费是随同实缴增值税一起计征的这个80号文是错误的

咋一看非常有道理相应的征收规定中也确认有这样的文字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但是如前所述对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返还征收实质是对已经退还的进项税额的返还不是真正的纳税人应纳税额(表面反映应纳税额)不应该属于附加税费的计征依据 因此对于后期应纳增值税中相当于已退还留抵税额的金额部分在计征附加税费时需要扣除即不予征收附加税费

从实务出发笔者认为扣除的时点以先发生的应纳税额先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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