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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知名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在先知名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申请 注册在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不能仅因包含关系即认定商标近似而应该从商标的构成显著识别部分整体结构及视觉效果上综合判断以是否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企帮帮 彭易经理就来谈谈在先知名商标与他人已 注册商标 是否构成近似

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不能仅因包含关系即认定商标近似而应该从商标的构成显著识别部分整体结构及视觉效果上综合判断以是否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企帮帮彭易经理就来谈谈在先知名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案情简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理由申请商标与和引证商标标识本身不近似且在市场实际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欢天”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构成了近似商标申请人不服向深圳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深圳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泸州老窖”“二曲白酒”及“欢天”组成引证商标由艺术化处理的汉字“欢天缘”及图组成

申请商标虽然含有汉字“欢天”但所占比例较小不属于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应为汉字“泸州老窖”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整体构成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即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深圳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泸州老窖”“二曲白酒”及“欢天”组成

其中“泸州老窖”“二曲白酒”在申请商标标志中所占比例较大“欢天”所占比例较小“泸州老窖”“二曲白酒”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由艺术化处理的中文文字“欢天缘”及图形组成

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申请商标虽然含有汉字“欢天”但所占比例较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整体构成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因其整体结构及状态视觉效果的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两者有特定联系。因此,判决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评析】 在以往的案件中对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结构形式的商标多数被驳回申请申请商标“国窖1573国韵”引证 “国韵”商标驳回;申请商标“汇源早啊”引证“早”驳回;申请商标“泸州老窖永盛烧坊金坊印”引证“金印坊”驳回

究其原因在深圳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行初5085号行政判决给予了较为清晰的解释申请商标由文字“泸州老窖永盛烧坊金坊印”构成其中“泸州老窖”“永盛烧坊”均为原告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为原告的主品牌“金坊印”为该两项主品牌商品下的子品牌

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该系列子品牌还包括“蓝坊印”“红坊印”等对此本院认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之间相关公众基于消费习惯消费能力对品牌商业文化内涵认同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做出不同的购买选择

一般而言子品牌的创设是商品(服务)提供者基于上述市场因素考虑为实现市场占有率和商品利润最大化而进行的商业经营模式调整与创新具体体现在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商品品质价格等因素对主品牌的相关公众的进一步细分

通过相应的商业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对子品牌的注意程度应至少不会弱于对主品牌的注意程度因为它最大化满足了个性化消费的需求就本案而言相关公众会将“金坊印”认定为申请商标构成要素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部分引证商标由文字“金印坊”组成申请商标的“金坊印”与之仅词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志

由于申请商标还包含有“泸州老窖”“永盛烧坊”两件驰名商标相关公众看到申请商标时能够与原告建立对应联系但是正是由于申请商标包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当相关公众看到本案引证商标时亦容易将引证商标与原告建立关联性认知或误认为引证商标权利人即为原告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因此,上述构成形式的申请商标法院还是以坚持保护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为原则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合理避让所以商评委在第一次审查时将申请商标驳回也是有其根据的但是所有案件不能一概而论还应当结合商标标志本身具体案件具体判定

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申请商标“泸州老窖二曲白酒欢天”构成分两行排列而引证商标为“欢天缘”文字的艺术化设计程度较高整体视觉效果上倾向于图形

同时“欢天缘”三个字又为繁体字在深圳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知行初字第6081号行政判决书中体现出的裁判标准关于简繁体商标的比对虽然互为简繁体的汉字在含义上是相同的但两字的偏旁书写不同且中国大陆相关公众对繁体字的熟知度不高在识别时未必会将现代写法与古体写法联系对应起来

综合两件商标的构成整体结构及状态视觉上差异较大在隔离比对情况下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加以区分因此认定商标不近似

【结语和建议】 知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如若允许其以“知名商标+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形式注册则会凭借已有的知名商标的知名度很容易进入到“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已存在的市场领域并进一步将这些市场力量较小的企业排挤出市场而在此市场结构变化过程中知名商标权利人却付出的市场努力较小这将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对于知名品牌商誉的延续应保留在为之付出市场努力的知名品牌原有市场范围内而不应侵入他人在先商标已开辟的市场领域否则很容易使初创品牌因尚未通过公平竞争就被不正当地排挤出市场这将有悖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

因此,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在“知名品牌+子品牌”商标的注册过程中对于“子品牌”的设计应当回避在先已注册的在先商标防止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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