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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牌照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

公司信息

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牌照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

要求

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

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要求

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

要求

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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