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和经济区建设与发展成果 截止2025年5月底,全国共设立工业区295个,自然土地总面积8.4万公顷。其中,212个工业区投产,自然土地面积6万公顷;83个工业区正在征地补偿和开展基本建设。
全国设立经济区41个,其中沿海经济区15个,土地和水域总面积70万公顷;口岸经济区26个。
截止2025年5月底,全国工业区共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5800个,合同金额870亿美元,到位金额490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56%);沿海经济区吸引外资项目260个,合同金额375亿美元,到位金额135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36%);口岸经济区吸引外资项目70个,合同金额7亿美元。
工业区共吸引国内投资项目5600个,合同金额552万亿越盾(约246亿美元),到位金额255万亿越盾(约123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50%);沿海经济区吸引内资项目785个,合同金额550万亿越盾(约245亿美元),到位金额165万亿越盾(约73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3,0%);口岸经济区吸引内资项目500个,合同金额40万亿越盾(约17.8亿美元)。
2014年,全国工业区、经济区实现出口734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49%),进口额676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46%),创造工业产值1180亿美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3%),上缴财政87万亿越盾(约38.7亿美元),吸收直接劳动力240万人。
经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有力地推动了越南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为越南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存在的问题 1、政府部门关于经济园区的指导意见尚不充分。
2013年底颁布的第164/2013号政府令,明确规定了各部委、部门在指导园区管委会规划工人住房方面的职责,但只有社会与荣军部和工贸部出台了指导意见,其它部门尚无具体实施办法。 2、权力下放不足,不利于园区管委会充分发挥国家管理职责。第29/2008/N?
-CP号政府令及各部门法规关于下放权力给园区管委会的规定不统一,且在建设、环保管理领域增加了对管委会履行职责的门槛。 3、工业区、经济区管委会未赋予督察职能,管委会的管理工作受限,以致于企业出现违规行为时,管委会不能进行处罚。 4、环境保护工作未达到
要求
。
工业区中,低层次企业的环保意识淡薄,一些工业区和企业不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截止2025年底,在已投产的工业区和加工出口区中,仅84%的园区有达标的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与100%的目标尚有距离。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投资大,而中央财政扶持有限,企业通过其它途径筹资也面临许多困难。
5、园区工人住房、社会福利和生活待遇没有明显改善。第188/2013/N?-CP号政府令规定了建设工人住房的优惠政策,但出台时间不长,尚无明显成效。在不少工业区集中的地方,工人住房建设遇到征地困难,住房条件无明显改善。医疗、幼儿园、学校、娱乐场所等社会福利工程也跟不上。
违反劳动法、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未按规定建立工资等级、工资表、集体劳动合同,或流于形式;严重超时工作,只按劳动者最低规定工资标准而不按实际工资水平缴交社会保险;不充分提供劳动保险。因此,一些工业区的罢工现象时有发生。 6、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与招商引资工作脱节。
由于人力资源规划未得到应有的关心,一些工业区、经济区内,大型项目缺乏专家型人才,住房、学校、医院条件跟不上,对工人和专家缺乏吸引力。 7、口岸和沿海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困难。
此项投资需求巨大,仍依靠中央财政扶持,至今尚未能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利用官方发展援助(ODA)和公私合营(PPP)途径筹集资金。除永昂、榕桔、宜山、朱莱、庭武-吉海、富国、南富安等经济区外,其它经济区尚无大项目落地,未能有效地带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入园项目质量虽有提高,一些大项目采用了技术含量高的生产工艺,但总体看还不符合技术转移的
要求
。 8、招商引资发展工业区和经济区的现行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土地租金等方面,规定较模糊,缺乏实施细则和标准,执行起来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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