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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控制!《物权法》出台之前学理上对于应收账款是否能作为一种质押标的存在不同意见

不可否认由于应收账款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具有相对性实践中大部分债权人对于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有无瑕疵等不具有实质审查能力这使得多数债权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未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主要的债权担保措施而是更倾向于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债权的主要方式

但由于非房地产企业并不具有以大规模的不动产获得融资的条件因此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很可能成为其获得融资的主要渠道那么对于为非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的债权人而言面对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固有问题需要采取哪些控制措施才能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

对于已经发生风险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又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以尽可能的保障债权安全?一应收账款的特点及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较为粗略目前仅有《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了规制

《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

要求

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01、应收账款的特点总结《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具备以下特点:1、应收账款为金钱债权《办法》首先概括地将应收账款定义为付款请求权继而又以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主要存在的几种金钱债权纳入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可以判定应收账款主要表现为以金钱债权为内容的付款请求权

2、应收账款为合同债权《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

要求

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因此应收账款应为以基础交易合同为载体基于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排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法定之债产生的金钱债权。3、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存债权也可以是未来债权

所谓未来债权是指设立质权时尚未存在但在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由于未来债权具有一定的让渡和交换价值可以转让并且在国际上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因此《办法》确认其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可以出质的未来应收账款应是已被基础合同确定下来的债权如基础合同已经生效而非无任何载体“凭空制造”出的未来债权。4、应收账款为非证券化的一般债权

所谓“证券化”的债权一般是指以证券化形式为表征具有固定格式的权利凭证如债券存单支票等《物权法》第223条已将该类“证券化”债权与应收账款分列以分别规制因此应收账款为非证券化的一般债权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

02、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目前我国负责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信贷征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为了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登记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质权人只要通过互联网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登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就可以在线完成登记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信息登记期限等登记完成后质权人获得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质权人可以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若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办法》第12条明确“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该规定明显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担保物权均可行使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也对此问题进行了修改但为避免争议在《办法》修订前建议尽量约定较长的登记期限并及时办理展期手续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01应收账款不真实不合法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无效真实合法的应收账款是应收账款质押有效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所谓合法性顾名思义即指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禁止的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应为无效相应的以该应收账款设立的质押当然无效实践中对应收账款合法性的判断较为容易但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判断比较困难

正如引言中所述由于应收账款实质上为一般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金额等信息需要质权人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来确定一旦质押的应收账款被证实为不真实则相当于质押标的不存在质押自始无效

02、次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导致应收账款质权灭失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适用《物权法》对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因此与银行保理业务不同出质人质押应收账款的行为并不引起应收账款权属的转移次债务人仍可以向出质人清偿应收账款而次债务人一旦履行付款义务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获得清偿的部分则相应灭失质物的灭失将导致质权人对该灭失部分的质物丧失质权

实践中由于应收账款出质后权利人仍为出质人除非次债务人同意质权人无法强制

要求

次债务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也较难避免次债务人与出质人恶意串通提前清偿应收账款导致质权灭失的情况发生因此如何锁定次债务人的付款义务防止应收账款灭失可以说是应收账款质权得以实现的关键

03、次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影响应收账款顺利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约束的是质权人与出质人若质权人与次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的清偿无其他约定则应收账款质押对次债务人按照基础合同清偿应收账款并不会产生影响相应的次债务人可以对出质人行使的各种抗辩权如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时效抗辩权等等也均不受应收账款出质的影响

因此实践中除应重点核查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性外还应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抗辩权进行核查以避免次债务人届时行使抗辩权影响应收账款的顺利实现从而影响质物价值

04、质权人对应收账款回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往往与以该应收账款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的清偿期不一致在主债权到期借款人未偿还债务的情形下对于质权人是否能够对次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的款项主张优先受偿理论界存在争论实务界对此问题也尚无明确观点

结合应收账款质押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具有担保物权的特性即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中的担保财产为应收账款债权是一种权利质权人可以对处分该权利获得的款项主张优先受偿这也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而次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的款项并非应收账款质押的质物并且一旦次债务人清偿了应收账款清偿部分的应收账款债权即告消灭相应清偿部分的质权也随之灭失优先受偿的基础也就消失了因此笔者认为质权人并无法律依据对次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的款项主张优先受偿但可以通过路径设计将次债务人清偿的款项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对此笔者将在后文予以详细论述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应收账款质押本身存在的固有法律风险对质权人顺利实现质权影响较大因此实践中多数债权人并未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作为主要的债权担保措施而是更倾向于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债权的主要方式但对于从事建筑工程等持有的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的企业来说其也只能选择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以获得融资下面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简要介绍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以供参考

01、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如前文所述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存在是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有效设立的前提条件实务中发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纠纷中的次债务人也多以应收账款不真实为由主张应收账款质押无效因此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前应仔细查证拟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首先

要求

出质人提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基础合同及相应权利凭证

基础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具体明确而非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框架性约定应具体核查该基础合同确定的交易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础合同中是否存在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约定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应收账款的时效性次债务人是否享有抗辩权等其次应对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余额进行专项审计

要求

次债务人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截至某时点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以及该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最后应核查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已被转让被质押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影响质押效力的其他因素

02、告知次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情况虽然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设立并不以告知次债务人为生效要件但为保障债权人对应收账款的有效控制担保设立时应向次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情况尽可能

要求

次债务人共同签署质押协议

协议中

要求

次债务人进一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并承诺按约清偿应收账款放弃抵销权等其他一切抗辩权实践操作中若次债务人无法签署质押协议也应尽可能取得其对上述事项进行确认及承诺的书面文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防止次债务人对截至某时点的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后再行向出质人清偿导致应收账款金额再次发生变化应同时

要求

出质人及次债务人同意出具相关确认文件后至专用监管账户设立完成前次债务人应停止向出质人清偿拟质押的应收账款

03、

要求

次债务人向监管专用账户清偿债务虽然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清偿款项未必能够主张优先受偿但为监管应收账款的清偿情况防止次债务人恶意清偿以在质权人实现质权时提出无效抗辩质权人应对应收账款清偿款项进行全面监管

若次债务人能够签署质押协议则应在协议中明确应收账款回笼的监管专用账户信息

要求

次债务人承诺将清偿的应收账款全部支付至该监管账户支付至其他账户的回款不视为对应收账款的清偿若次债务人无法签署质押协议则应向次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回款付款通知书明确监管专用账户信息等事项并取得次债务人同意将清偿的应收账款全部支付至监管账户且支付至其他账户的回款不视为清偿的书面确认文件

若出质人拟使用应收账款回款应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质权人可根据应收账款的清偿情况酌情考虑是否

要求

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04、将应收账款回款转化为金钱质押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据此将应收账款回款转化为金钱质押继续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可以解决债权人无法就应收账款回款优先受偿的问题对于金钱质押而言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为质押有效的重要前提由于应收账款回款监管专用账户一般以出质人名义开立因此如何实现债权人占有该回款以有效设立金钱质押值得研究通常理解占有即为实际控制

实践操作中首先应将应收账款回款监管账户开立为专用账户以起到向第三人公示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可能存在优先受偿权的目的其次应在质押协议中明确出质人同意监管账户中的款项作为保证金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有权单方扣划该监管账户中的款项用于清偿债务最后债权人应在该专用账户中预留印鉴以实现对应收账款回款的实际管控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法定担保方式之一实践中多被非房地产企业运用以获得融资基于应收账款的特点实践中大部分债权人对于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有无瑕疵等不具有实质审查能力导致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受到较大阻碍

因此若决定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则应将核查重点放在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上并采取通知次债务人设立应收账款回款监管专用账户以及结合运用保证金质押等方式固化债权人对应收账款回款的优先受偿权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生逾期应尽快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并结合采取代位权诉讼等诉讼策略以提升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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