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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費用、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办理(流程材料地点

費用

条件)211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办理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填写清晰完整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卫计部门) 2 各年度(校验周期年度)工作总结包括总结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人员依法执业院感医疗垃圾传染病防控安全检查记分经营情况就诊人员分布就诊

費用

疾病分类等情况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卫计部门) 3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要求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提交当前在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执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附按科室分类的人员清单并加盖公章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提交按科室分类的卫生技术人员清单及各诊疗科目设备清单并加盖公章

其它变更情况以工作总结专篇形式汇报1 1 纸质 行政机关(卫计部门) 4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以工作总结专篇汇报如没有则不用填写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卫计部门) 5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工作总结专篇汇报如没有则不用填写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卫计部门) 6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以工作总结专篇汇报如没有则不用填写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卫计部门) 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收原件。1 0 纸质 行政机关(卫计局) 8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验原件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公安局) 9 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代表指模并附贴办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办事人身份证原件备检

0 1 纸质 申请人 10 委托人身份证 无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公安局) 11 被委托人身份证 无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公安局) 12 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以工作总结专篇汇报如没有则不用填写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卫计部门)三

办理流程

网上

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

办理流程

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高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

要求

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

要求

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

办理流程

见图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网上

办理流程

图》窗口

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

办理流程

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

要求

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

要求

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

要求

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

办理流程

见图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窗口

办理流程

图》特殊环节无四办理地点高州市挂榜路188号(即潘州街道办公楼)五办理时限29 (工作日)办理机构高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七办理

費用

不收费八法律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全文条款 第一章编辑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第五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编辑 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

要求

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

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编辑 校验审查和结论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第十三条 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一)校验申请材料(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现场审查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限期整改期间(四)停业整顿期间(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

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登记机关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校验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医疗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四章编辑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医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已有病人的转出院工作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章编辑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7)全文条款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有关

要求

通知如下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部属高等医药院校直属驻穗附属医院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 (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 (三)不满200张床位:2 (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 (五)400张床位以上:4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必须符合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规定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有关

要求

通知如下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部属高等医药院校直属驻穗附属医院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 (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 (三)不满200张床位:2 (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 (五)400张床位以上:4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必须符合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规定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2010)第一条 (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第十条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第八十五条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

費用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上一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申请下一篇什么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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