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_换证提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_换证提示。 由于国家机构调整,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所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告统一换发之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通知内容: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发证机关统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上许可证有效期均统一调整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 1.对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存在轻微违规问题但及时整改到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
2.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活动; (6)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对于发证日期在2025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
要求
); (7)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 (8)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
要求
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换证前要做好业绩审核,统计直报准备工作,深圳局具体政策还未下发,请静候。 如果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申与城(深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专注文化行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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