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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规定解读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规定解读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

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

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

这既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

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本条进一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

要求

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即须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内容股权转让需要在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同意对外转让的合意这种合意的过程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欲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表达其意愿其他股东也应当用书面答复的方式表达意愿

之所以

要求

采用书面方式一是便于对股东间是否达成合意进行判断从而具备证据效力;二是当由于股权出让导致股东身份变化时也会引起后续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启动(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而这些程序都需要以书面材料作为事实依据

本条明确规定了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规定最长30日的答复期既考虑到其他股东慎重权衡和决策的需要又考虑到转让者能及时转让股权的需求

本条确认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相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而言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是义务而是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限制的所谓“条件”指股权转让方索取的对价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价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条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

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多个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处所指的“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可以理解为股权转让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份额

本条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原则同时又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以体现股东的自治权应当指出在股东出资分期缴付的情况下出让股权的股东认缴了出资但尚未缴足即出让股权的该股东有义务将出资不足的情况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当向公司承诺在成为公司股东后承担继续缴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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