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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公司设立有如此多的法律风险?

为何公司设立有如此多的法律风险? 甲丙三家公司拟共同投资设立丁公司其中甲乙公司因资金紧张而无法交付投资款戊公司同意先垫付出资并将款项汇入该两家公司账户丁公司成立后乙公司采取伪造银行账单提供虚假购货发票等手段将戊公司先予以垫付的出资款归还戊公司

最后由于资金周转不济丁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诉之法院锦程天际(深圳)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咨询讲师对上述案例分析戊公司为甲和乙垫资丁公司成立后甲和乙作为丁公司的股东通过伪造账单提供虚假发票的形式将出资转出归还戊公司甲和乙的情形属于抽逃出资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对于甲和乙的抽逃出资丁公司和股东丙公司可以请求甲乙向丁公司返还出资的本息如果公司的高管董事等协助抽逃出资那么对此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每个发起人为规范自己的权利义务而彼此之间签订公司设立协议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公司投资者应当签订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设立协议应当包括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锦程天际(深圳)咨询有限公司提示您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特别防范以下问题: 1、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却取得了公司股权

虚假出资和未交出资款不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行为性质为欺诈;后者的性质更多地是违约虚假出资股东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是  1对其他出资人虚假出资股东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对公司虚假出资股东仍然要依约出资需要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虚假出资股东要承担清偿责任。 4、情节严重的虚假出资股东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如上案例所示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于自身所有但是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额的情形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股东需要面临的的法律后果是: 1、对公司抽逃出资股东除了返还所抽逃的相关出资外还应该支付相应的利息及承担对公司其他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2、对其他按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债权人债权实现有困难时法院一般会允许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共同被告并判决该股东在抽逃出资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可能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3、出资形式不当的法律风险 出资形式不当指不为法律认可法律等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货币出资

要求

不合法

出资形式不当股东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对公司出资形式不当公司可能会设立不能该形式不当的出资部分约定无效该部分出资股东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替代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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