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或抽逃出资,后果可是很严重的哦【案例】A公司系设立于2009年3月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股东为宋某、高某,宋某担任执行董事,高某担任监事。
2012年8月28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2、同意吸收新股东C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及股权比例为:宋某60万元(0.6%)、高某40万元(0.4%)、C公司9,900万元(99%)。
2013年12月27日,A公司拟发现C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并
要求
对方补足。2014年3月6日,A公司向C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解除C公司股东资格。
【解析】此案有两个关键点——1、C公司在入股A公司9,900万元后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2、应否排除C公司在系争股东会决议审议中的表决权。C公司将9,900万元入股款项汇入A公司验资账户,并办理完相关验资手续后,完成了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
但在验资后的第三天,便将9,900万元出资款从A公司基本账户转走,对于该两笔转账行为,C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合理用途,C公司之后亦未将其出资补足。其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即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
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因此A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表决解除C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是有效的。
现实中,大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其实不在少数,但是大部分小股东基本上是敢怒不敢言,如今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这种情形愈加普遍,小编认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信誉和诚意的表现,可以团结其他股东,为公司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抽逃公司注册资本或者拒不履行出资义务,可能会被公司股东大会除名,丧失股东资格。深圳注册公司、商标注册、深圳代理记账、前海注册公司、香港注册公司一站式工商服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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