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有限公司成立的申请材料是什么 说明: ①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台)天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假如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实的以下材料,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实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天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天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湾地区天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实)。
外资公司的成立需要良多的留意事项,而且在流程上有需要良多证实材料,那么接下来一起看看外资有限公司成立的申请材料是什么? 外资公司设立需递交的设立登记材料有: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实(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实(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实【见说明】; 7.法律文件投递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实或天然人身份证实(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划定设立公司必需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讲演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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