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2号)申报条件(一)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五)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2、租赁业务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5、租赁交易和担保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近年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成为有效利用国内外资金、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为加强对各地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2010年6月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信息统计与后续核查。
各地应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
要求
,在每年6月30日之前(2013年度为8月15日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上一年的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汇总报送商务部(外资司)。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租赁委)具体负责报送材料的收集、核对和汇总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日期前报送的,应及时告知租赁委。商务部网站(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将公布已按
要求
报送材料的企业名单。未在商务部网站公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各地不得为其办理后续变更手续。详情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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