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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工商注册流程

外资企业工商

注册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独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指有一个投资主体并且是个人出资,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合资企业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

2.年度审计报告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每年都要出审计报告而合资企业不用出审计报告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及流程 条件 1.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

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2.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不低于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

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7.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说明①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事项程序 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使用银行数字证书或CA公司发放的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提交申请等待系统确认结果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2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2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外商独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2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外国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外商独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增值税方面有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国税发[1999]1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按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优惠地区税率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追加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定期减免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49号文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 追加投资优惠财税[2002]56号文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 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国税发[1999]173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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