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第七,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申请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
要求
,充分配合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工作,如实提供律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信息和材料。
3、风险和内控制度的核查
要求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需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需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第三,需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4、律师事务所选聘标准 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2)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律师选聘标准 基金业协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1)*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2)*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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