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登记程序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申请成为会员,如实填报、提供以下基本信息和资料: (1)基本信息(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资料);(2)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等资料);(3)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4)管理基金基本信息;(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2、登记证明的形式 自于2025年2月5日起,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和纸质登记证书,此前发放的电子证明和纸质证书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开户等)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3、暂缓登记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后,对于尚未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办理相应入会手续。
如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 第二,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近3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者*近3年内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 第三,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5、不予登记的情形 (1)业务冲突限制 为防范利益冲突,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小额理财、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机制,防止利益冲突。
(2)名称或经营范围限制 为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经验,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不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
6、注销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三、登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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