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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有什么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有什么区别?私募股权基金有三种常见的组织形式依次为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合伙型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税收政策激励机制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各有自己的优缺点那么三者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私募股权基金的3种组织形式传统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有限合作型和契约型3种在美国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长时间的国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多按照有限合伙制进行组织模式的建立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几种组织模式的界限并不分明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组织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样在众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时存在。1公司型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

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

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2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

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一般为10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目前国内实行有限合伙制的比较多

有限合伙制比较适合“以人为本”的企业它们做事比较低调管理人对企业的负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会注重防范风险不愿意激进公司制虽然很普遍但却存在缺陷比如我国公司的注册制度工商局

要求

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中国”字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投资”字头

但是对注册资本的过高

要求

可能产生虚假注资和抽逃注资等问题这在大企业已经成为一个问题这么大的注册资本股东难免会挪用所以公司制在注册上是两难的而合伙制是承诺出资制相对有

優勢

3契约型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

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单位信托基金的定义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并不合适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人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人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常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不同组织形式对应的管理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备注契约型基金受托管理不适用合同指引

管理人首只备案基金不得以投资顾问的形式

顾问管理合伙型基金受托管理(内部管理人)受托管理(外部管理人)公司型基金受托管理自我管理管理人本身即为基金产品*以上为根据中基协备案系统基金产品填表说明整理(一)契约型基金的组织架构1受托管理2顾问管理法律上的管理人为A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管理人为CB为备案的产品(二)合伙型基金的组织架构1)受托管理(内部管理)A为登记的管理人B为基金产品2)受托管理(外部管理)C为登记的管理人B为基金产品(三)公司型基金的组织架构1)自我管理公司A既是管理人又是产品2)受托管理C为登记的管理人A为备案的基金产品*以上为根据中基协2025年6月19日讲座整理

不同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一)公司型1主体资格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具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

2、

優勢

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3、劣势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受托投资顾问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管理权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股东仍能够左右决策从而对管理人的决策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

此外,公司型基金的运营管理应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约束更为明确具体从而减少了公司自行管理的灵活性《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有一定的约束会造成资金的限制延长决策时间降低基金收益率。4、税收税收问题可谓是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一大缺点——双重纳税

一为公司就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缴纳25%企业所得税二为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公司的盈利取得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运营成本增加投资人利润空间缩减这里需注意的是创投基金因受到国家政府的扶持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合伙型1主体资格国际上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其属于非法人但仍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或提供担保。2、GP(普通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中的LP为主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出资额会占到全部出资的八成以上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GP由基金管理人担任LP通常希望基金管理人在与他们共享利益的同时也共担风险以防范道德风险因此GP往往出资不少于1%并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活动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组织架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一般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顾问委员会(不享有运营企业方面的权利对基金管理人决策的影响不大)和合伙人会议(负责合伙人退伙入伙身份转让权益转让清算等事项作出决策)

4、收益分配模式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直接投资收益二是管理费(一般为1%~2.5%)三是管理分红通常可以达到利润的20%也可按照阶梯形式计提分红LP的收益完全来源于投资收益但在收益分配顺序上LP优先于GP

5、

優勢

:1)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LP具有资金

優勢

但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及经验等但能保证基金的规模掌握财产权管理人欠缺资金但是具有专业能力掌握管理权。2)有限合伙型基金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基金有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

GP作为基金管理人位于利益分配的最末端只有利用其专业知识赚取超额预期利润才可以提取管理分红但同时GP也对基金进行了少量的出资也需要对投资的失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这种安排能够有效避免管理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做出过于冒险激进的投资决策防范道德风险

3)融资结构灵活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在基金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把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基金的时间效益;此外,LP能够较为自由地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4)分配及组织机制自由可以针对同一基金下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的投资人项目独立核算也可以针对同一个项目设置不同优先级的投资人合伙基金层面合伙人可随时分配收益并可对分配范围数额做约定若采用公司制则需在基金整体盈利情况下方可对股东分配

6、劣势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相比于公司型基金弱化且有限合伙制可对资金的缴付时间及比例自由约定如后续资金不能及时缴付则基金不能正常营运的风险高于公司制。此外,有限合伙制因有更多的意思自治可以有更多的差异化设计实行差异化管理从而增加基金的管理难度。7、税收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纳税主体对于基金取得收益仅在合伙人层面纳税(三)契约型1主体资格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律资格无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借贷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基金管理人作为委托人可以代持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过桥贷款或者为被投资企业进行担保但同时承担相应的债务。2、

優勢

:1)契约型基金不是法律实体仅仅是财产流动的通道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税负其所得课税由受益人直接承担降低税收成本

从交易成本考虑契约型基金因无需注册专门组织实体因而不需要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及人员投入运营成本低廉。2)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行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3)就集合信托来讲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关系个别委托人的变化不会影响基金的存续

因此,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专门约定实现投资人的灵活退出和进入。3、劣势:1)IPO退出障碍证监会

要求

在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因会导致股权不明晰。2)流动性差信托合同不属于标准化契约其转让手续复杂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性差

3)道德风险信托制投资基金的运作实际上并不由信托公司进行而是由投资人另行委托的基金管理人运营和管理但对于其又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会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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