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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会不会无限期计算?

税收滞纳金会不会无限期计算?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有关税务稽查的风声愈来愈紧今年以来税务稽查更是成为税务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微信朋友圈也频频爆出企业“被稽查”的新闻由于过去不重视财税管理任性经营一旦被稽查结果通常都是“血雨腥风”“不忍直视”

凡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税收滞纳金通常也要一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基于上述法定安排只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后续无论是自己主动补缴还是被税务机关稽查后补缴滞纳金都必不可少问题是如果纳税人一直未缴纳税款在纳税人存续期间该滞纳金是否会一直按日计算下去永无结果呢?看一个案例A公司是一家从事机器人研发生产销售的科技企业

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研发的机器人产品可以大大提高传统生产企业的生产效率并且使得产品的质量得到很大提升到2010年公司的产品迅速被很多传统生产企业所认可订单大幅提升。2010年当年公司的正常税前利润即达到120万元

为了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A公司在2010年12月从B公司购买了1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生产机器人的材料费)该发票当年认证并抵扣同时作为成本进行结转。2010年当年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1年1月缴纳2010年12月增值税14万元

2025年5月B公司被税务稽查发现B公司在2010年12月向A公司出售1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5年5月31日稽查人员向A公司下达税收处罚决定书

要求

A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补缴2010年度由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少缴的增值税17万元和企业所得税25万元同时按照税款滞纳天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A公司对于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如何计算分别是多少呢?

增值税纳税期截止日为2011年1月15日滞纳天数从2011年1月16日开始计算,2011年1月16日至2025年5月31日共计2326天(按每年365天,2月28天计算下同)增值税滞纳金=17×0.05%×2326=19.771(万元)滞纳金额超过了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17万元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截止日为2011年5月31日滞纳天数自2011年6月1日开始计算,2011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共计2190天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5×0.05%×2190=27.375(万元)滞纳金额超过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5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无论增值税滞纳金还是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计算的结果均超过了应补缴税额的本数如果再晚几年发现这个问题若到时A公司依然存续是否意味着滞纳金要一直计算下去呢?非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原来如此!封顶线就是“本数”!

即便如此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而言谁都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因此“守法经营用法筹划合理纳税”这才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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