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保险公估资质,转让变更流程。相对于保险经纪及保险代理而言,我国的保险公估市场有些滞后以及缺位。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供求矛盾突出。在加上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的市场认同度较低,发展空间也十分受限。但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子网络的兴起。
其他领域的保险变得越发复杂,但也充分显示了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巨大潜力与动机,也预示了保险公估这一产业的最终发展方向。彭易经理现有数张保险公估牌照在手待转,如有需要可以联系彭易经理。同时本公司也接受全国范围内保险公估牌照代办。保险当事人的公估意识不足保险公估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不够。
广大保险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一般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处理赔偿事宜,很少想到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处理。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也只想到诉讼。另外,由于我国保险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保险公估不支持和不理解。
保险公估公司自身的不足存在许多影响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绊脚石”,主要表现在:(1)资本金过少。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保险公估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从全国来看超过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很少。(2)技术力量薄弱,技术支撑不够。
由于收入不高,加上公估业自身的特点,工作强度较大,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3)市场定位不清,业务开拓困难。一些保险公估公司开业时间短,市场品牌认知度不高,不清楚自己的专业强项和技术
优势
,市场目标不准,业务发展较为困难。(4)公估公司的管理不够到位。
保险公估市场有待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比较少、垄断程度还比较高,保险公估尚未能得到普遍采用。而且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品牌不强,当需要借助保险公估人处理保险赔案时,常常因为保险公司不信任境内的保险公估公司而聘请境外的公估公司。
因此,在保险公估人自身执业水平低或外资保险公估人不熟悉我国保险市场的情况下,要做出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满意的保险公估结论是很难的,极易造成“溢赔”、“惜赔”、“错赔”等结果,影响保险公估的规范运作和信誉。完善我国保险公估法律法规首先,增加保险法关于保险公估的立法内容。
应抓住当前正对保险法进行修改的时机,丰富有关保险公估内容,构建保险公估立法的总体框架。其次,应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
要求
,合理制定中资和外资保险公估机构进入保险公估市场的条件和经营范围以及执业行为准则。最后,还应明确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效应。
彭易经理现有数张保险公估牌照在手待转,如有需要可以联系彭易经理。同时本公司也接受全国范围内保险公估牌照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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