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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于2025年7月3日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除与之前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25]1号)监管规则保持一致外深圳的备案管理办法在备案登记的细节上有所强化就该《管理办法》的适用张向大家作出如下解读

1.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对于设立在深圳市辖区以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直接适用该《管理办法》

要求

其经营地和注册地一致明确对设立在深圳市行政辖区以外但在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政府报送备案登记情况及分支机构经营情况

2.备案登记的程序 《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报备的行为是依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上应通过向各区政府实质审查并由区政府出具书面意见后向市金融办做报备登记

3.备案机关的职责 《管理办法》重申了市金融办负责机构监管与风险处置工作其作为报备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机构档案

4.整改及补充提交备案登记资料 《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经营范围依法变更且完成整改并经市金融办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备案登记

与之前《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仅

要求

新设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相比深圳的《管理办法》

要求

更严格

备案登记前除了

要求

提交新设网络借贷中介相同的申请文件外还需补充提交经营情况(包括整改情况)信用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法律意见书等

5.实质性审查与公示期 《管理办法》详述了各区政府对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工作方法并增加了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期的规定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加强监管

6.申请机构的必备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除报送指定材料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包括建立风控合规销售监督投诉受理部门以及对系统安全和数据/硬件存储的本地化和数据对接

要求

7.资金结算户开设银行和存管银行的特别

要求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资金监管《管理办法》进一步

要求

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并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8.对高级管理人员的

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董事长副总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等)及任职

要求

(包括金融从业经验和学历

要求

并对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

9.申请材料

要求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提交申请材料时与之前的其他监管文件相比《管理办法》增加了细节

要求

例如

要求

披露股东信用记录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诺书个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风险管理制度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等总分支机构所有对公账户的开户行账号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合作内容

这些材料的提供有助于监管机构进一步掌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合规经营情况

10.关于业务经营的专项审计 与《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相比《管理办法》除

要求

向监管机构报送年度审计资料外另行

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客户资金管理逾期情况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

11.网络等级保护和测评 鉴于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生效实施《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具体

要求

包括向市公安局网安部门提交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材料和等级保护安全测评报告并取得《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

12.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细化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

要求

包括如实详尽的披露股东高管的相应信息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定期报告审计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项目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其中年度报告应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进行披露

1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数据/非数据报送 就重大事项的报告环节除经营行为公司及高管的违法行为商业欺诈的重大事项报告

要求

《管理办法》增加了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报告事项以及依监管机构

要求

进行的数据或非数据文件报送

要求

14.现场检查整改及撤销备案 《管理办法》赋予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不定期现场检查的权利并由市金融办对现场检查不合格又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采取撤销备案措施

15.社会监督机制 《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增加社会监督员机制不定期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风险情况进行测试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将作为监管依据。 16.行业自律监管 《管理办法》明确

要求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加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

17.资金存管银行的报告义务 《管理办法》赋予实施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对重大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情况的报告义务。 18.中介服务机构的

要求

与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了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的

要求

和责任

19.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要求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应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20.对未取得注销备案登记资格而继续经营的网络借贷中介的处罚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登记依法按期整改或已被注销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其他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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