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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设立融资性担保条件

深圳设立融资性担保条件 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在业务上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他们有银行授信额度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做一些类似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前者可以兼营后者的业务而后者不能经营前者业务保证担保在实际应用中又分为两种模式一种称之为一般保证一种称之为连带保证

作为一般保证而言在银行领域内采用的比较少而在民间借贷领域中采用的比较多因为普通人根本不知道一般保证的概念这种保证方式在兑现承诺之前是有条件约束的通俗来讲就是当一个项目出现违约以后在还没有经过司法审判等一系列程序之前保证人是不履行承保义务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采用这种担保形式来对项目进行担保的话实际上是背离了引入担保的*终目的的为什么要有担保?实际上就是为了转嫁资产处置的时间成本给保证人但如果采用一般保证的方法那么实际上这种转嫁的作用是得到了削弱的而对于连带保证来讲正好相反一旦债务人出现违约保证人就要立刻承担连带责任

融资性担保设立条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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