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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容易吗

详细介绍  一征信类公司  1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6条)  二证券类公司  2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法第127条)  3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7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  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低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三基金类公司  6基金管理公司的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  7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  8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项)  四信托公司  9信托投资公司的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10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第1项)  五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5金融租赁公司的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  16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  1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  六保险类公司  18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保险法第69条)  19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9条)  20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  2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条)  22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23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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