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位于正在报批的《深圳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深圳城市“双中心”之一的“前海中心”的核心区域,总占地面积约18.04平方公里。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定位为未来整个珠三角的“曼哈顿”,规划中的前海合作区将侧重区域合作,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区域中心,并作为深化深港合作以及推进国际合作的核心功能区。前海合作区有关规划思路已初步确定,预计将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规划成果。
一、深圳前海注册公司财税支持政策: 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册在前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深圳前海注册公司——财务公司 向银监局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1亿元;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8亿元、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50亿元、净资产率>=30%;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4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均>=2亿元;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三、深圳前海注册公司——小额贷款 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3亿元、股份有限公司:>=4亿元;净资产>=2亿元;资产负债率<=65%;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6000万元;累计纳税额>=1800万元。
深圳前海注册公司——融资租赁(外资) 注册资本>=1000万美金;外商投资比例>=25%;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
要求
存续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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