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深圳,服務大灣區
您值得信賴的企業資質諮詢專家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第五条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1. 名称
  2.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3. 类型
  4. 负责人
  5. 出资总额
  6. 营业期限
  7. 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第八条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1. 章程或者协议
  2. 经营范围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4. 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5. 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第九条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章程或者协议
  3.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5. 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6. 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 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

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收取

費用

第十二条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并对实收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应当分别包括

  1. 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日期
  2.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3.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标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的申请就上述事项出具书面证明营业执照的式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布

第二十一条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第二十二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二十三条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应当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审批与监管相适应的原则科学界定和调整相关部门对商事主体及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创新和健全商事主体监管体制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由商事登记机关负责监管并依法查处

  1.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 提交虚假登记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
  3. 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

  1. 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2.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3. 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商事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规定建立商事主体监管联动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1. 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通过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五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第三十三条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以注册号代替名称

  1.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五年的
  2. 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第三十四条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商事主体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错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撤销载入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将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称信息平台)用于发布商事登记许可审批事项及其监管信息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需求导向供方响应协商确认统一标准保障安全无偿共享的原则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十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1. 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2. 商事主体备案信息
  3. 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提交信息
  4. 商事主体载入或者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5. 商事主体监管信息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6. 许可审批事项信息
  7. 许可审批监管信息

第三十八条商事主体应当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弄虚作假的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商事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商事主体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具体办法由商事登记机关另行制定并与本规定同时施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区包含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新区等管理区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關於港信通

港信通專注香港證監會牌照香港保險經紀牌照香港MSO牌照放債人牌照申請服務,協助客戶申請美國MSB牌照、全國期貨協會、放射免疫分析、加拿大MSB牌照、澳大利亞及墨西哥等主流海外金融牌照,支持企業實現跨境金融業務的合規拓展。亦提供開曼群島離岸公司註冊、離岸基金設立及全球合規運營等服務,助力企業佈局國際市場。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合規方案。如需了解更多,請聯繫港信通顧問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端口通訊 »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端口通訊,你的粵港澳大灣區資質代辦專家。

電話/微信 134 170 46218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