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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能否申请注销

深圳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能否申请注销 最近有个朋友咨询小编在办理公司注销遇到一个问题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缴足能否申请注销登记?针对该问题小编先去在网上检索了下结果发现说可以和不可以的人都有而让人奇怪的是即使在一些比较知名的律师服务平台上许多执业律师竟也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从回答数量上看认为需要先全部缴足的占

優勢

大多数但答案真是这样的吗?考虑到这个问题可能也在困扰不少客户对此小编将该问题换个表述进行探讨与分析公司注销时要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吗?

公司注销不以注册资本全部缴足为前提我们知道规制公司注销最重要的两部法规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这两部规则中涉及公司注销条件与

要求

的法律条款主要如下

  1. 《公司法》《公司法》中涉及公司注销的条款主要有2处
  2. 第179条“公司解散的应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对于公司应为解散的法定情形《公司法》第180条列举如下:()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星源国际注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3. 第188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而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司注销该条例基本是复述了《公司法》的相关原则规定

与此同时对部分情形下的注销程序上作进一步细化“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结合上述规定可见《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公司应在什么情形下应予以注销而未规定说“没有缴纳全部出资公司就不能注销”由此 可见公司有无缴足全部注册资本与公司能否申请注销并无强制关联无论公司是否缴足注册资本均不影响公司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对此工商机关不应予以拒绝

那么是不是“公司注销时股东就不需要缴足出资”呢?答案也不完全是

公司注销时股东要不要补足未缴出资要看情况

  1. 公司注销时股东出资应缴未缴的处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应(在注销前)缴纳出资但未缴纳的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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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缴纳出资是正确的但这并不能扩大为或理解为“公司注销时必须缴纳足出资”因为虽然在结果上看都是股东要缴纳出资但其触发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公司要注销而是公司股东违反了章程没有按期缴足出资

  1. 公司注销时约定出资均已到位但仍存在未缴出资从理论上看股东出资涉及两个方面的责任
  2. 股东对公司的约定出资责任即股东应按章程按时缴纳出资从这个责任上看如果注销时《章程》没有规定股东应缴纳出资则股东无义务缴纳本情形应较好理解不作多述
  3. 股东对公司的法定补足责任即基于公司经营活动股东应对外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我国《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看上去很难理解甚至好像有点言之无物的感觉

但其明确的规定了公司股东系以认缴出资(而不是以实缴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形时即使股东在章程上没有义务缴纳出资但法律规定时仍需以未缴出资仍对公司承担责任上面是理论上的规定那我们怎么理解这项规定在实务中的影响呢?

对此我们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

  1. 》可以找到答案其第22条如此规定
  2.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 清算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可见公司注销时要不要缴足出资并不与注销存在关系而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和公司应对外承担的责任存在关系

  1. 如果注销时股东存在应缴而未缴的出资答案是毫无疑问的无论公司是不是要注销都要补缴出资而在程序上笔者理解公司进入注销程序后应不大可能再走一个“标准的缴纳出资”流程

因此实务操作中工商部门更合适的指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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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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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注销前补足出资或许这可能就是这位朋友遇到问题

  1. 如果注销时股东根据《章程》并无义务缴纳未缴出资则需具体分析
  2. 在解散情形下股东所有的认缴出资都要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清算财产”并不等于”要缴纳出资“比如公司虽然存在未缴出资但净资产远远大于注册资本对外负债从实务操作效率与必要性上讲并不一定需要该股东先缴足出资后再作清算

可以一个计算加计代替

  1. 但是如果存在破产情形即资不抵债时无论是公司主动申请解散还是被动吊销处罚所有股东的未缴出资都要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也需要予以注意的是立法者用的文字是“承担连带清偿法律责任”而不是“缴纳出资”

在定义与理解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等于“缴纳出资”因为从实务上看在破产阶段作一个“缴纳出资”必要性不大恰当的做法清算时计算出未出资金额与责任并由债权人向相关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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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即可答案小结综上根据上面所作的分析我们或可以这样回答文首的问题公司注销时要缴纳全部注册资本吗?

公司申请注销时如有应缴未缴出资应予以补缴如果按章程还未到缴纳时间的该未缴出资并不必然需要补缴但其金额仍要作为清算财产如果清算时发现仍资不抵债的相关股东要就未缴出资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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