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体工商户办理商标注册
注意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则;从事出产、制作、加工、拣选、经销产品或许供给效劳的自然人,需求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请求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处理商标注册、转让等请求事宜,除依照有关规则提交《商标注册请求书》,商标图样等资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个体工商户能够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挂号的字号作为请求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也能够以执照上挂号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以负责人名义提出请求时应提交一下资料的复印件:(一)负责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
二、自己合伙能够以其《营业执照》挂号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挂号文件挂号的字号作为请求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也能够以整体合伙人的名义一起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以整体合伙人的名义一起提出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合伙人身份证;(二)营业执照;(三)合伙协议。
三、乡村承揽经营户能够以其承揽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签约人身份证;(二)承揽合同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能够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布的挂号文件中登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布的挂号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产品和效劳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挂号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许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六、关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则的商标注册请求;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请求人供给虚伪资料获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吊销该注册商标。
七、处理转让商标请求,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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