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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典当行许可证办理有哪些条件及费用

深圳典当行许可证办理有哪些条件及

费用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

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三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四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六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七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八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九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十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

要求

:1、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2、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3、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4、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5、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6、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十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十二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典当行资质申请政策法规咨询请咨询汪老师1==3O1=8O825十三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十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三十二条第十六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

要求

(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四)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五)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六)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第三十二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管理(一)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

(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

要求

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谨慎许可

(三)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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