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 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经营住所。
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经营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机关复核时提供相关证明。3、股权结构。
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
- 《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申请
- 深圳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申请表;
- 申请报告;
- 《典当经营许可证》;
- 消防部门核发的经营场所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属租赁房屋经营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 典当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 各项治安保卫(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相关产品:代办流程,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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