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内外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实际开展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操作流程如下:(1) 卖方以赊销的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2) 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结算单据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及发放应收账款收购款的依据,保理公司将收到的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提交给合作银行,进行再保理业务;(3) 银行在审核单据,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融资款项划至保理公司的账户中;(4) 保理公司将收到的银行融资款项划至卖方在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5) 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向保理公司偿还应收账款债权。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范围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相关行业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四)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混业经营;(五)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范围: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受让供应商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为供应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务:(一)贸易融资;(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三)销售分户账管理;(四)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担;(五)资信调i查与评估;(六)相关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货款或受托发放货款;(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无关的催收业务;(四)受托投资;(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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