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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典当行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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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当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二十四条

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

要求

条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条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条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一条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条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国际是国内第家提供深圳自贸区与深圳前海特区互联网金融服务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注册及运营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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