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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慈善基金会办理设立注意事项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慈善事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出来例如“1981年7月28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在北京成立”“1982年5月宋庆龄基金会筹建成立”“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1988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

”深圳作为特区有较殷实的经济实力作为慈善事业的强大后盾收到的深圳慈善基金会办理设立的委托越来越多红十字会壹基金盖茨基金等都属于慈善基金会是为了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的若在条件没有限制的情况下人们更倾向于申请公募类型的基金会因为具备众筹的权利

深圳慈善基金会办理设立流程需要经过复杂的申请环节也不乏通过办理转让手续来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和企业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深圳慈善基金会办理设立还涉及到理事会设立的环节有如下

要求

: 1.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4.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深圳公益基金会办理设立条件: 1.设立要明确公益目的;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深圳慈善基金会办理设立流程: 1.递交申请书等与

申请条件

相符的材料; 2.民政部受理材料60日内决定申请人是否予以登记; 3.发放《基金会法人证书》 4.组建理事会设立监事 5.慈善活动筹备开展

深圳慈善基金会办理设立需

注意事项

: 1、办基金会是在民政局审批证书有效期5年每年都需年检 2、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3、基金会法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在协助深圳慈善基金会办理七年的过程当中碰到了诸多工商方面的问题积累了不少办事经验并总结出一套成熟的办理方案

在深圳设立慈善基金会的难度要根据委托方申请的类型而定办理难度从非公募类型地方性公募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逐级递减若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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