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口退税、免税和征税的一些事 提到出口退税,大家会想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但除了退税政策以外,还存在适用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事项。 今天,根据申与城以往经历整理了一般纳税人常见的出口免税和征税事项,帮助广大纳税人规避涉税风险。 0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
)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
- 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 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02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这是最常见的逾期未申报需补税类型)
-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也就是常说的零退税率产品出口需视同内销类型)
-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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