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版物零售批发许可证你知道怎么操作吗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25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25第10号第十四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相关内容,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25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25第10号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25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25第10号第七条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 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25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25第10号第八条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 企业章程;
- 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 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25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25第10号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泰企业专业办理深圳出版物许可证办理,出版特许可证批文零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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