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25。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受理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构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构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五、决定机构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决定机关为中国保监会;经营区域仅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决定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关为中国保监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
-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 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低限额。
-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 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 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 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监会相关规定的低限额。
-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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