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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基金会的条件和流程?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基金会(慈善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住所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

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1)先找一个挂靠单位,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2)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基金会「深圳」一站式公司注册平台正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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