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深圳,服務大灣區
您值得信賴的企業資質諮詢專家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条件!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但各地监管政策不统一配套政策缺乏法律法规空白等问题日益突出亟须出台全国性的行业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第1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3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第4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5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第6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第7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2.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關於港信通

港信通專注香港證監會牌照香港保險經紀牌照香港MSO牌照放債人牌照申請服務,協助客戶申請美國MSB牌照、全國期貨協會、放射免疫分析、加拿大MSB牌照、澳大利亞及墨西哥等主流海外金融牌照,支持企業實現跨境金融業務的合規拓展。亦提供開曼群島離岸公司註冊、離岸基金設立及全球合規運營等服務,助力企業佈局國際市場。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合規方案。如需了解更多,請聯繫港信通顧問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端口通訊 »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条件!

端口通訊,你的粵港澳大灣區資質代辦專家。

電話/微信 134 170 46218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