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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颁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4S模式将成历史

商务部颁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4S模式将成历史4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汽车销售主体销售行为市场秩序监管和法律责任进行说明并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一次关于汽车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2005年4月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在新《办法》实施起废止十多年来中国汽车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该办法已无法满足目前的汽车销售现状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关于“汽车品牌”的说法这是指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并使用与供应商授权相一致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该规定对当时还未成熟的汽车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增长放缓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矛盾突显

对于汽车销售行为具体规定包括“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供应商可以

要求

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要求

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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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等新办法还规定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定义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和回用件规范了汽车售后服务行为

“新办法取消了单一授权经营模式降低了准入门槛有利于市场竞争同时平衡交易各方关系明晰各方责权利有利于市场秩序新办法也增加了监督检查与处罚条款有利于市场监管”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谈及新办法的意义时指出

“办法有严格规范市场的意图更多体现在经销商的进出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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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附加业务也做了详细规定”北京的一家汽车经销商告诉腾讯财经该办法也有利于经销商地位的提升但具体效果要看执行力度短期内不会动摇现有的4S体系

附商务部网站原文商务部令2025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令2025年第1号【发布日期】2025-04-05【实施日期】2025-07-0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部长钟山2025年4月5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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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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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1. 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 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3. 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4. 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5.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6. 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7.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

要求

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

要求

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销售市场秩序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

要求

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

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

要求

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

要求

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1. 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2. 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3. 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要求

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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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1. 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2. 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3. 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4. 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

要求

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

要求

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 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要求

其说明情况

  1.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2.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唐誉企业管理-龙熙)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闭汽车贸易管理与汽车市场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关闭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关闭汽车贸易管理与汽车市场关闭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汽车贸易管理与汽车市场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商务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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