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必读|山水集团玩的借壳手法,你懂吗?《人民的名义》一剧已经被各位小编大咖玩得不亦乐乎,其热度人气可见一斑,本人也来凑个热闹消费一把,借机聊聊自身角度看到的一些有意思的问题。
在《人民的名义》剧情中,有一条主线就是紧紧围绕大风厂的拆迁问题展开,蔡成功将大风厂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质押给山水集团做过桥贷款,事先约定使用6天,待其从京州市城市银行拿到贷款后再偿还给山水集团过桥资金。
本身这种做法在企业融资中因为临时转原因很常见,但是蹊跷的是,我们达康书记的老婆欧阳菁同志突然变卦,不同意银行批贷款了。大风厂说好的6天过桥贷款,一不小心就成了长期借款,但是过桥利率可不一般啊,时间一拉长比高利贷还高利贷,大风厂自然是还不起的。
山水集团也不着急,还不起钱咱不是有股权质押么,在这等着你呢。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系债权人取得的对质押股权所享有的担保物权。
以股权出质的,应履行法定的质押登记程序,方能产生设立质权的法律效果。《物权法》施行以前发生的质押行为,应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施行以后发生的质押行为,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如果未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虽然质权尚未设立,但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晌,出质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乎,山水集团把大风厂告上了法庭,三个月后法院依据当初的过桥借款协议和股票质押担保协议做出判决,判处大风厂的所有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
我们且不说公司的股权是包含部分员工持股的,不是蔡成功一个人的公司,未经股东大会通过是否有权进行质押,我们来看看股权背后。根据剧情介绍,大风厂持有光明峰的土地价值按照市值评估可达10个亿,按此估算大风厂的股权价值至少有10个亿,还不算大风厂的存货、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等等。
这一看下来,当初蔡成功简直是抱着金山当白菜卖啊,10个亿以上的股权价值硬是只质押融资了5000万,质押率仅仅只有5%,质押的成本还是按照过桥的利率,这么好的事怎么没有落到我的头上。所以说不好好读书,只凭小聪明怎么斗得过奸商,回想起来山水集团、欧阳菁、丁义珍合起来组了个局啊,蔡成功果然成功地钻了进去。
当然实际中也不排除老蔡这样的人也参与其中,可惜坑害的都是小股东的利益啊。山水集团通过股权质押的手段差点做成了大风厂股东,四两拨千斤取得了10亿市值的优质资产,这一手借壳玩得是够邪恶的。那么在我们A股上市公司里面,真的能通过股权质押违约处置的方式实现借壳上市的目的吗?
2025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二条规定不变: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当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不是我们这里的重点,我们关注的重点是“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借壳。构成借壳有两个条件,一个是控制权发生变更,也就是大股东发生实质性变化;第二是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要达到100%以上,也就是装入的资产超过了原有公司的体量。
如果达到以上两个条件,不好意思,必须先报证监会核准。因此,上市公司借壳最主要的解决问题是“如何实现上市公司易主”以及“如何防止触碰资产红线”。这个时候就该股票质押登场了!
我们已经知道,股票质押本应该是一种融资担保方式,股票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原本用于保护资金安全,但是一旦发生了违约,就变成了一种还款方式了,债权人可以选择要现金或者要股票,为此有两种处置办法,一种是变卖股票,另一种就是划转股票。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采取的处置办法都是变卖股票套现,偿还本金和利息,剩余的资金再退还给融资人。但是金融机构不要股票,有人要股票啊!这个就是想要借壳的出资方。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中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 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行为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质押双方应当在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履行完成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所以作为借壳的出资方在与融资人签订股票质押协议时可以另行约定违约处置的方式,可以申请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置过户。
通过股票质押处置获得公司控股权的新股东,似乎只要通过控制收购资产的比例就可以较为容易的绕过借壳的限制。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将足以改变实际控制人数量的股票以合理的质押率质押给某资产管理公司融资(这点比山水集团厚道多了,想想5%的质押率无语),所有的协议要公证;然后这个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是借壳主体的全资子公司(一个深深的局已经开始);大股东拿到这笔钱投向了一个虚无缥缈的去处回不来了(可参考獐子岛的扇贝们,呵呵);借壳主体拿着公证书去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将股权划转给了借壳主体抵债。
最后,股权到手,无需证监会核准,然后借壳主题再装入各种资产,利润体现在下一季报表中,股价噌噌噌地往上窜,祖国山河一片红啊,多么美好……哈哈,可以擦一下口水醒过来了,现实不是电视剧,监管机构早就已经看到了漏洞,换做2025年以前还有可能这么做。
2025年中国证监会修订版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想到此点,第十三条新增的第六款“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和第七款“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均可以认定为重大资产重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唐誉企业管理-龙熙);
-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
- 至第
- 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这点很重要啊!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给监管方留下了很多想象空间)。《人民的名义》中山水集团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大风厂的股权,从而占有价值10亿的土地,虽然剧情还没有到揭露和查处其违法违规的阶段,但是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牟利必定会受到法律制裁。
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进行投融资,企业并购重组遵循监管
要求
,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才能取得自身长期而稳定的回报。最后要说的是,股票质押、定增配资、并购重组都是金融市场里投融资专业领域,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们是否可以考虑通过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来进行操作,从而顺利让融资人的需求得到满足?
这样方式是否可以增强市场效率、帮助融资人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这些值得我们值得思考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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