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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代办办理

审核依据影视(电视剧)节目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审核介绍

审核依据

  1. 《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2号)
  2. 《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1998年10月23日广电总局广发社字[1998]653号)
  3. 《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76号)申办条件二申办条件
  4.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5. 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6. 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员
  7. 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8. 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9. 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10. 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

申报材料三申报材料

  1. 著作权人授权证明件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1式2份
  5. 题材规划立项审批材料
  6. 摄制资金的证明件(由财务部门出具)
  7. 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的剧本审查意见
  8. 拍摄周期计划

审核程序四审核程序和时限

  1. 受理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2. 审核
  3. 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4. 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 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6. 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广电总局审批
  7. 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广电总局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备注

  1.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由广电总局颁发
  2. 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按广电总局的通知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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