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后–后续工作也很重要商标,顾名思义商业标志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让受众群体区分、记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不同。商标注册成功无疑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就高枕无忧了吗?
显然并不是这样的,其实商标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一件商标,只是代表此件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且在现有的注册商标中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存在,但这并不代表没有与该商标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存在。
所以商标注册初步审定公告以及后续的注册公告拿到商标注册证书,还有很多工作要重点关注,随时监控商标状态,保障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稳定。
商标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商标异议阶段初步审定的公告不是权利的宣告,而是将申请的内容向公众公布,允许公众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从而将公众的知识和意见作为审查时的参考,并将商标局的审查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商标的审查及注册更公正、公平、合理。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成功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国一些企业或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思路不够清晰,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如商标注册成功就完事了不需要再多费心,主要隐患存在两方面:(一)商标注册时的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如:经营地址发生变化,没有及时在主管机关变更信息,导致主管单位将文书送达不到权力人手上,权利人不能及时做出答辩而商标被撤销。
(二)商标一直在使用,但是没有留存使用证据,导致在别人对自己的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时候,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在正常使用而被撤销。所以商标注册成功后,如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一定要及时到主管单位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信息,并在使用的过程中要及时收集使用的证据留存防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成功后–无效宣告商标初步审定后的异议期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就注册成功了,但是5年之内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晓已注册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还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权利人申请注册成功一件商标不易,当遇到的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答辩,充分准备材料及时争取商标专用权。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注册成功后–续展注册成功的商标是有保护期限的,也就是说专用期限的最后一年需要及时续展,如果您一不小心忘记了还有六个月的宽展期限,一旦过了宽展期没有及时进行续展,您的商标专用权就不受保护了。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生产、经营活动中商标是商品信誉好坏的标志。信誉好的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更有利。一件好的商标注册成功不易,不能因为后续的维护工作不到位而失去商标专用权,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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