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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一起来跟着来看看吧!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

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第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软件著作权维权需要哪些证据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

要求

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

间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

要求

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

要求

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软件著作权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关于原告所遭受损失的计算容在本文第三部分详述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

要求

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

要求

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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