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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开您知道吗?

如何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开您知道吗? 如何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开您知道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因上游企业虚开而受到牵连对于受票企业而言取得发票意味着从上游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支付款项

因此,审查发票合规需要纳入供应商管理工作之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受票企业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注意确保符合39号公告“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要求

发生真实交易 企业确实购进了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而且供应商是开票企业而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名义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企业需要注意鉴于开票企业与冒充其名义的业务员之间可能恶意串通以隐瞒开票人与实际供应商不一致的情况受票方不能仅取得业务员提供的加盖开票人印鉴的介绍信等证据而需要通过去电去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开票企业核实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付款与交易一致 以下两种情况均符合

要求

一是企业确实向开票方支付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即严格意义的“三流一致”

为证明这一点企业需要采用可靠的可追溯资金流向事后可取证的结算方式如对公账户之间银行电汇或转账票据尽量避免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二是虽然企业不是向开票方支付款项但有证据证明开票方已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关于何谓“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9号公告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5﹞36号文件一)第45条中的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可见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为可以证明到期债权的书面合同

因此,企业发生大额交易时需要注意与开票方签订书面合同以防范风险发票信息一致 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品名数量金额应当与发票记载一致如何发票记载内容与已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可能及时修改合同

如果同一批次购买货物或服务种类较多应当分别开具发票或者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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