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經營許可證
申請條件
: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及个人。具有两家以上非独资法人企业出资并持有典当行51%以上的股份。参与出资入股的企业经营期限三年以上,近两年盈利,出资金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自然人出资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提供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经营场所应为临街商铺,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应在3年以上。应具有专业的评估人员和管理人员。注册注册资金3000万以上.限制:典当行经营企业是国家重点控制的行业。全国各地对典当行审批都有数量限制。申请的企业及自然人必需是中国境内的纯内资企业及中国公民。典当行成立后,2年内不得进行股权变更。
申报资料时,注册资金应保留在政府指定银行内,,待典当行成立后才可使用该项目资金。三、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四、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
要求
。
)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开典当行需准备的材料:)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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