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有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税收。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人如果想要进行业务模式创新,就必须密切关注融资租赁这四大支柱的发展变化,以求以不变应万变的掌控。一、法律交易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司法解释。法律中只有并列的“租赁(即传统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没有“经营性租赁合同”。
“经营性租赁”业务应由“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规范。“经营租赁”本是会计处理方式,但由于日益发展的市场
要求
,会计制度规范中留有余值风险的“经营租赁”核算方式反而作用于租赁市场实践,产生了一种新的融资租赁业态,即拥有简单融资租赁全部法律特征的“经营性租赁”。
与简单融资租赁的区别,就在于要约定好余值处置关系。
主要依据的法律有:1、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国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和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司法解释;2、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2004年起草的《融资租赁法》专门法。
二、监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外资司负责;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1、银监会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严格监管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为主要出资人的金融租赁公司。
2、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3、商务部外贸司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或外商独资租赁公司进行适度监管。4、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按照商建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进行适度监管。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目前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7亿人民币。
三、会计制度1、在实质性财务会计制度下简单融资租赁由承租人将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进行资本化,提取折旧,表内融资;而按经营租赁处理的租赁资产一般情况下计入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由出租人对资产进行资本化,提取折旧,实现了承租人“表外融资”。
目前世界范围内租赁财务会计发展趋势,越来越倾向于,而且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走向实质化。20世纪七八十年代,租赁市场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跟租赁有关的会计优惠。
在注重实质的会计方法下,在会计上融资租赁被看作与普通融资安排相类似是利用贷款进行的购买活动;经营租赁是一项具有真实租赁特征的交易,在会计上被看成传统租赁处理。
2、在形式的财务会计制度下对简单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采取了同样的处理方法,由出租人对租赁资产资本化并提取折旧,并由此提出了承租人“表外融资”问题。
这种方式的会计处理与传统租赁的形式别无二样,所有的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普通出租等都可以这样处理,但租赁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很少被确认为承租人资产负债表里的资产和负债。四、税收制度从我们国家来看,与融资租赁联系紧密的税收有八种,加上关税是九种。
其中有主要影响的是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和所得税。所得税涉及商业实体收益征税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缴纳所得税所依据的两个基本类型是“简单融资租赁”(全额清偿)和“经营租赁”(非全额、清偿)。在所得税上,承租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投资税抵免、税前列支
費用
及加速折旧、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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