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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上权利冲突的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物上权利冲突的法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是中小型企业获取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我国有着十分巨大的发展潜力被视为21世纪的朝阳行业但是租赁物所有者与占有使用者分离而带来的物上权利冲突正日益成为融资租赁业务的重大风险来源本文尝试就融资租赁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三种权利冲突情形予以分析提出浅见

所有权与所有权的冲突所有权与所有权冲突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的所有权冲突场合如何把握第三人的善意标准?笔者将予以分析所有权与所有权冲突多存在于售后回租场合

此类冲突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出卖人以所有权保留方式出卖于买受人后买受人转卖给出租人并回租继续占有使用第二种表现形式是承租人出卖给出租人并回租占有使用过程中另行转卖第三方第三种表现即为“一物两融”即一个租赁物上先后存在不同出租人的多个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出租人均享有所有权

在前两种形式的所有权冲突场合如何把握第三人的善意标准?实践中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没有加盖所有权保留或售后回租的印章有的融资租赁企业为了避税等原因没有重新开具自己作为买受方的发票从而使得第三人依据信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主张善意取得

对此有观点认为融资租赁企业作为专业机构在审查租赁物发票之外还应审查租赁物原始取得的合同笔者认为此观点有一定合理之处但是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多为使用多年的“二手货”

要求

审查租赁物原始取得合同缺乏现实基础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商事凭证功能且在管理使用稽核上的特殊监管力度证明力度显然要更高于一般的发票

不仅如此如果说融资企业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中没能审查原始合同而具有过错则出卖企业未能在发票上盖有“货款未清所有权保留”亦难说没有过错更何况发票持有人与标的物实际占有人同一在交易信赖上不可谓不善意

要求

第三人审查原始合同义务过于苛刻影响交易效率增添交易成本且未必取得预期效果与市场交易的一般经验和交易主体的期许不符与此相比所有权人在发票上加盖印章所花费的社会成本显然要更加低廉且高效所以持有自己作为买受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占有动产的第三人有理由信赖该持有人为动产所有权人

在“一物两融”场合当第三人构成善意时回租之物能否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之规定争议较大本文认为动产的占有改定并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让人虽为善意但没有实际占有租赁物缺少善意取得必须具有的占有公示

要求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回租业务的真实意愿是以企业财产担保债权的安全性取得所有权并不是其真实的交易意愿善意取得保护的是真实的权利意愿必须具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以及对世公示的宣告效力而回租业务中占有改定缺乏真实的权利意愿更没有明确的对世公示和宣告效力

现实中占有改定已经成为一些贸易型融资行为的重要外观包装比如在一些钢贸案件仓储案件买卖案件中同一标的物未发生实际的占有转移但所有权已经在观念上发生了数手甚至数十手的反复转移其意图就是债权债务的不断让与达成借贷的目的占有改定如果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造成障碍逻辑上有欠全

而认定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将会促使企业在开展回租买卖业务时认真查清动产权利归属和状态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有序性所有权与第三人抵押权的冲突笔者认为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时在抵押物被裁定拍卖变卖之前所有权人可以主张返还占有

所有权与第三人抵押权的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承租人将自己占有的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予以抵押进行再融资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该种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了融资租赁企业的重大经营风险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理论上鲜有讨论亦难以形成通说

《物权法》以“参照”的方式确定了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与所有权的关系如何协调未有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未涉及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虽涉及到抵押权与所有权冲突的优先性问题但是该规定也仅仅是不予支持取回标的物并未否认所有权的丧失或转移

本文认为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时在抵押物被裁定拍卖变卖之前所有权人可以主张返还占有理由如下第一所有权与抵押权属性和目的不同设定抵押权的效果仅是担保债权人之债权并不发生消灭真实所有权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并不等同于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抵押权实现程序中裁定拍卖变卖抵押物之前本权所有权仍然客观存在第二抵押权效力优先于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保护上的优先不能理解为权利存在上的优先两者可以并存而非替代

如果因此限制所有权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则会造成抵押物的闲置浪费所有权人也不能通过协商或涤除的方式解除权利负担第三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可以分割因抵押权具有物权的追及效力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转移并不会对抵押权产生有害的影响亦不会产生抵押权存在和实行的影响

而且重要动产如企业财产机动车在办理抵押时都会办理登记手续这在客观上也会限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法官也会在诉讼中对租赁物采取限制处置的保全措施以便确保返还占有不会有害于抵押权第三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然可以通过协议拍卖变卖等方式就实行抵押权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返还占有在无权处分人以企业财产设定集合抵押场合尤为有现实意义在现实中企业作为抵押人的一般会将企业设备一并设定集合抵押其中既有自己财产又有无权抵押的他人财产是否应首先就自己财产实行抵押?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实行无权处分人自己的财产

理由是主债务人为本位债务承担者担保人是在担保主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而不行使却转而行使对第三人的物的担保物权有违一般社会观念也有违公平原则

《物权法》第194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有限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很明显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先行清偿被担保债权举轻以明重在自己财产和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一并设定抵押之场合更应首先就自己财产实行抵押

既然如此应当先行由所有权人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以便取得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相平等的权利地位实务中的抵押权冲突案件在涉及租赁物被无权抵押的融资租赁案件中如何处理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实务中的一大难点本文就其中可能涉及的情况作简单分析

关于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占有与抵押权实现程序的衔接程序目前尚无统一规定本文认为所有物返还之诉与抵押权确认之诉并行不悖但当抵押物已被其他法院采取查封或保全措施时所有权返还之诉应慎重确认所有权应当积极引导所有权人参与到抵押权确认之诉

相应的如抵押权确认之诉或抵押权实现程序中所有权人申请参加到抵押权确认之诉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亦应积极受理而不是中止审理或执行除此之外在抵押物被裁定拍卖变卖前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有权主张返还占有在涉及租赁物被无权抵押的融资租赁案件中如何处理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实务中的一大难点

出租人因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的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权并不受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影响解除合同的后果是收回租赁物并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全部未付租金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那么租赁物已经被设定抵押但尚未实行抵押之时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在此情形中租赁物实际存在三种可能性一种是未来全部被实行抵押第二种是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涤除权利人放弃等原因而消灭第三种是被部分实行抵押可见损害赔偿金额的范围在全部未付租金和全部未付租金与租赁物价值差额之间因抵押权未来实行情况而波动无法予以确定

如果还要考虑抵押权人有超出债权部分返还给所有权人的因素问题将更加复杂有观点认为应当待损失实际发生再行处理

本文认为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角度考虑应当一并处理且一并处理的好处还在于将因无权处分导致的扭曲的法律关系予以及时纠正在抵押权到期前促使两个权利人通过协商涤除等方式尽早对物的安定性作一确定性安排从而尽早明确物权归属促进物尽其用使各方尽快进入各自的权利角色

故法院的角色在于为各方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促使双方在方案内自行解决

该方案为出租人(所有权人)收回租赁物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

費用

与收回租赁物价值(包括抵押权人有超出债权部分返还给出租人的价款)的差额如因第三人实行抵押权的原因而不能收回租赁物则出租人的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

費用

所有权与自己抵押权的冲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所有权人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存在两种观点本文认为看待该行为的效力问题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要尊重法律规定保护交易预期为了确保租赁物不被无权处分融资租赁企业尝试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权以此产生对世公示效力

该种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机动车融资租赁场合作为租赁物的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同时出租人办理以自己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二是在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在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的同时办理以自己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在自己所有物上设立自己抵押权即所有人抵押权为民法理论上极大之挑战在立法上仅有德国等少数国家予以承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所有权人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7条认可了所有人抵押权

否定说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出租人此行为属于所有权抛弃之行为依此观点则出租人不能收回租赁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出租人选择所有权或抵押权选择所有权则抵押权不成立选择抵押权则所有权抛弃本文认为看待该行为的效力问题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要尊重法律规定保护交易预期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7条仅认可了所有权与抵押权的嗣后混同本着物权法定原则尤其是抵押权顺位升进原则下难以认可所有权与抵押权自始混同的合法性

但是当事人毕竟在自己所有物上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按照民法理论法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生法律效力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一致方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对交易行为的性质认定应以外在表示行为为准即遵循表示主义原则具体到商法领域就是遵循外观主义原则

登记行为是典型的外观行为具有公示效力哪怕这种公示性质错误但毕竟具有对世提示权利状态的效果此时该登记就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功用此种功用亦为《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所认可但当交易行为明显有悖于一般交易常理或者有规避法律限制之嫌时则应采取意思主义对当事人的真意进行探究

登记的外观行为并不能真正产生设定抵押的效力抵押权并不真正成立更不能对抗后顺位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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