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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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规定跨境融资租赁在业务性质上具有三重性: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口货物。对境外出租方而言,既提供应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取得了应征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对境内承租方而言,通过租赁的方式,进口增值税应税货物。
第一和第二种性质,导致境内承租方给境外出租方支付租金时,应扣缴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第三种性质,导致境内的承租方进口货物时,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但是一般贸易的货物进口,只由进口方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境外销售方没有在中国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的义务。
上海增值税改革后,对境外的出租方,由按照差额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按照全额扣缴17%的增值税,税负增加幅度较大。下面通过案例演示一下税负的变化情况。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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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详情请咨询深圳彭易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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