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材料 彭易经理: 私募基金的概述 在监管政策陆续出台以前,私募基金行业仅在少数原则性的法律框架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摸索经营管理和投资模式,基本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下文将从私募基金的现有监管环境、几类主要的法律形式、投资范围等方面,对私募基金做整体概况性介绍。
一、监管环境 彭易经理: 1、基金的分类 根据募集资金方式的不同,《基金法》将基金分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统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并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
2、私募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材料 根据《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的定义,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发行主体、监管方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持有各类金融牌照的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计划、无金融牌照的机构(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 (1)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计划 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计划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统称证券期货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除受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统一监管外,还可能需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因此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适用各自的特殊规定,下文不再单独论述。
另外,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计划,在法律性质上与证券期货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相同,但因为金融分业监管等因素,《私募监管办法》未明确上述投资计划适用该办法,因此下文亦不再涉及。
在实践中,基金业协会曾经接受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等机构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接受信托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但目前中国银监会已经叫停商业银行的登记行为。
(2)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 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其中前二者还分别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受工商等市场管理机关的监管。
二、法律形式 如前文所述,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等类型。 1、有限合伙型基金 对于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备案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且不能为自然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合伙人数量为2人以上(至少包含GP和LP各1名)且50人以下;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合伙协议》作为基金合同,对基金的管理、投资运作等事项进行约定;基金日常管理由GP负责,《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特定的重大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形式做出决策。
2、公司型基金 对于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可以备案为公司型私募基金。
可以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负责管理,基金和管理人主体均为公司本身;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且200人以下;全体股东通过签署《公司章程》作为基金合同,对基金的管理、投资运作等事项进行约定;基金日常管理由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特定的重大事项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形式做出决策。
实践中,因为税赋、管理模式等因素,采用公司形式设立私募基金的情形相对较少。 3、契约型基金 非持牌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可以通过与投资者、托管人共同签署基金合同的方式,募集设立私募基金。
该类私募基金不存在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主体,相关运作规则依赖基金合同(契约)进行约定。根据《基金法》及《信托法》,契约型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投资者即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即信托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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