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界定和选择租赁物的适格性是确认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前提,根据我国颁布的融资租赁相关管理办法中对租赁物的规范,选择租赁物一般需符合以下两个原则:租赁物应为固定资产。单独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生物资产不具备作为租赁物的合法性。 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
租赁公司不应接受已设置抵押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等存在权利负担的资产作为租赁物。租赁物管理的核心内容租赁物的管理贯穿整个租赁业务的生命周期,目的在于通过对租赁物安全、价值及风险的有效管理,保障租赁物的安全及价值,防范损毁灭失风险。
(一)租赁物安全性管理租赁物的安全性管理主要涉及租赁物权属确认及登记、租赁物的保险。租赁物权属确认及登记。租赁物的确权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在权属核查时应以权属证明文件作为依据,主要包括采购/工程合同及发票等。对于飞机、船舶、房产等具有法定登记机关的租赁物,应通过其所有权登记证书进行确权。
此外,在审查权属时还应通过各地工商局、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等现场或网上排查租赁物是否具有权利负担/瑕疵,以确保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唯一性。在租赁项目起租后,应及时在融资租赁系统进行登记公示,飞机、船舶、房产等资产应前往相关机构进行所有权登记及取得所有权证书。
(二)租赁物价值管理租赁物的价值管理包括对租赁物初始价值的认定,以及租赁物的价值重估。租赁物价值认定。租赁物的初始价值决定了对承租人的融资规模,一般是根据取得租赁物的方式,遵循会计准则的
要求
确定租赁物价值。
在直租项目中新建或从第三方购入的租赁物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运输费、安装成本、缴纳的税金等确定价值;以售后回租方式购入的租赁物则按照账面净值或以不高于租赁物市场公允价值的计价标准确定价值。(三)租赁物风险管理租赁物租期检查。
在租赁期间,租赁公司需定期对租赁物的权属变动、运行使用状况、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租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可采取查阅文件资料、查勘实物、现场访谈、市场调研等形式。通过租期检查对租赁物风险进行客观分析及评估,进而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租赁物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租赁公司根据风险偏好确定预警信号,运用多种信息渠道和分析方法,及时识别、评估租赁客户或资产的风险状况,并对潜在风险适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过程。租赁公司有必要建立风险预警的管理体系,提早介入风险客户,持续跟踪监测,通过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租赁资产的风险劣变。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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