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
- 贷款担保。
- 票据承兑担保。
- 贸易融资担保。
- 项目融资担保。
- 信用证担保。
-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 诉讼保全担保。
-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审批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大多地方指定金融办,浙江省是省中小企业局)。 四、法律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五、融资担保公司申办审批条件: A、在深圳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
(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B 在深圳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C、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D、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六、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条件:
-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
-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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